浙江外贸企业“*”被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显示,浙江一家外贸企业为了联系*客户用于外贸事务,使用具有“*”功能的路由器上网,被*网监查获,公司被处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实际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里已经明确规定,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也就是说,信道必须是物理存在的,比如拉一根光缆连到国外进行联网,才算是建立信道联网。我认为,该公司并没有拉一条光纤到国外进行联网,因此并没有构成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在中美贸易战的大环境下,本来中国搞外贸和出口的企业就度日艰难,现在有关部门还通过打击“*”的方式阻断中国外贸企业和国外客户的交流和沟通,导致这些企业的生存更加困难,这种帮着外国*来打压中国外贸企业的行为算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以下是相关实施办法原文: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1998-02-13
发布机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联网,是指*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二)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行政处罚结果的原文:
浙江永阀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公(瓯)行罚决字[2020]0148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永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春雷
执法部门:【永嘉县】永嘉县*局瓯北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08-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26日16时许,永嘉县*局网监安队联合瓯北派出所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浦西工业园区办公室书柜查获一个具有“*”功能的路由器。经询问,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余春雷于2019年下半年网购该路由器,并利用该路由器联系*客户用于外贸事务。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网上缴款使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