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说起离婚案件我们听过的肯定有很多很多,连明星都不可避免的要上法庭诉讼离婚,那离婚案件管辖以及离婚案件代理词都是些什么?
一、离婚案件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
1、国内离婚管辖
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一般是如下的:×××××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 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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