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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制”这一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对明朝是利大还是弊大

程序员文章站 2022-05-10 18:00:08
2700多年前的管仲在他的《管子·立政》中就详细介绍了一种“里甲制”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为,居民每五家编为一伍,设一伍长,五伍为里,设一里长。然后逐级增加户数,并设立相应管理者。这样,从穷乡僻壤... [详细]...

  2700多年前的管仲在他的《管子·立政》中就详细介绍了一种“里甲制”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为,居民每五家编为一伍,设一伍长,五伍为里,设一里长。然后逐级增加户数,并设立相应管理者。这样,从穷乡僻壤直到*皇帝,就都形成了一张巨大的管理网,一切都在管理控制之中。

“里甲制”这一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对明朝是利大还是弊大

  这样的里甲制,不但可以用于日常的治安管理,还可以用于收取税金的系统,一旦到了战争年代,甚至可以成为征集军队的体系。现代社会的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说,与这一体系没有多大不同。

  朱元璋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尽管是自上而下赋予地方社会的统一的行政性组织,但却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容纳基于地缘和血缘而形成的各种关系和组织。

  一方面,由于里甲的首要任务是提供*所需徭役,编排时必须考虑各里之间人丁事产的均衡问题,因而对富室大户聚居的较大自然村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又试图保持既存的地缘和血缘关系的相对完整性,因而强调“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在推行粮长制的地区也以“都”为基础划分粮长管区。可以说,朱元璋的目的并不是抛弃或打碎原有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秩序,而是试图在现存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人口居住、土地占有和赋役责任高度结合的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控制的一元化格局。

  从《教民榜文》等文献中可以明显看出,在朱元璋的政治蓝图中,里甲的功能绝非仅限于赋役的科派和征收,每个里甲都应当是一个对地方各种公共事务统一管理的行政组织,同时也应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且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合作社区。社区中的成员要相互帮助,也要相互监督;本社区的成员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离去,外来的成员也不能在本社区随意活动和居留。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之后,里甲制越来越难以正常地发挥其职能。这是因为里甲制本身从一开始就包含着矛盾因素,而且其僵硬的制度外壳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状况之间的脱节现象越来越严重。首先,里甲之间的赋役负担越来越轻重不均。里甲制是以标准户数为单位编成的基层组织,各甲、各里之间承担的徭役额是大致均等的。但是,由于各户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还要考虑地理上的相互联属,里甲编制之初,各甲、各里的人丁事产就不可能达到完全均平的状态。

“里甲制”这一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对明朝是利大还是弊大

  随着时间推移,各甲、各里的人丁事产“消长不齐”,“与一图而较之各图,即一甲而例之各甲,其间有什百以至千万,及倍蓰无算,诚有不能以一律齐者”,相互之间的徭役承担能力相差越来越悬殊。其次,户口与土地在空间上的分离现象越来越严重。明朝*推行里甲制的目的,是试图在地方社会造成一个个以人口和土地的结合为基础的相对封闭的社区,这是里甲制有效行使其赋役征收和社会控制机能的前提条件。但是,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的加剧和赋役负担的加重等因素的促动和冲击下,人口和土地的流动必然日趋兴旺和活跃。

  这样,里甲内的人户和土地的分布自然会在空间上发生分离,出现“一里之地,满县纷飞,满县之田,皆无定处”的情形,甚至跨县、跨府、跨省占有田地的现象也所在多有,致使里甲首领越来越难以确切地掌握本里人户的人丁和事产状况。第三,里甲框架越来越难以包容日趋分化的社会现实。里甲制的建立虽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现存的贫富分化和阶级关系,但却是以分化不太严重的社会政治生态为基础的。但是,这种相对均衡的社会现实不可能长久维持下去,乡村社会很快就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分化现象,形成“奸豪吞并,单弱流亡,里或止二三甲,甲或止一二户,甚至里无一甲、甲无一户者有之”的局面。在大量占有土地却又因享有优免权而恣意逃避赋役负担的官绅地主的挤压下,构成里甲制核心的乡村中小地主阶层日趋没落,从根本上动摇了里甲统治的基础。

  到明代后期,里甲制的瓦解已成为一种难以逆转的历史趋势,当时许多士大夫都已认识到这种严峻的社会现实。特别是到一条鞭法推行后,里甲组织在许多地区都已演变成为纯粹的赋税单位,江南一些地方*甚至放弃了按户数编制里甲的传统做法,“就田取齐,另编里甲”,即完全以田亩数为标准重新编组里甲。

  如常州府曾打破“皆以户编,不问田之多寡”的旧制,改为“通计一邑之田,酌以六十八亩为一甲”;嘉定县曾“就所在一扇之中,计田若干,应编排年若干,一以田为准”。这种丧失了地缘性质的里甲,自然不可能再发挥原有的社区功能。例如,在明朝初期,“乡村盗贼,责在里甲”,朱元璋谕令“若有强劫盗贼逃军逃囚及生事恶人,一人不能缉捕,里甲老人即须会集多人,擒拿赴官,违者以罪罪之”;但到中期以后,由于原编在一个里甲的人户早已分散居住,里甲不可能再发挥维持社会治安的功能,这一功能在许多地方改由纯粹按地域原则编成的保甲组织承担起来。再如,明初同里人户有“邻保相助、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持”的责任,朱元璋甚至试图强迫上中人户资助本里中因贫困、残疾而乞食者,规定上中人户倘若“见乞觅之人,不行资给”,则“验其家,所有粮食存留足用外,余没入官,以济贫乏”;而到了明代后期,乡民之间的互助性功能却是通过乡约以及父母会、钱会等个别结合的组织形式所实现的。在某些地区,宗族组织取代了里甲组织的大部分功能。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在福建、广东等地,明代后期的里甲户籍已演化为家族组织的代名词,甚至出现了一甲的户口越来越趋于为同一血缘集团所独占的现象。

“里甲制”这一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对明朝是利大还是弊大

  面对着里甲制日趋解体、乡村社会矛盾日趋激化的现实,地方精英和地方*作出种种举措和尝试,试图维持和重建乡村社会秩序,消融或缓解郁积于乡村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因素。在这一过程中,地方精英发挥的社会功能越来越来广泛,地方精英与地方*在公益事务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合作与渗透的程度也随之加深了。应该说,地方精英和地方*维持和重建乡村社会秩序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成功,因而朱明王朝在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的环境里,仍延续了较长时间的统治。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地方精英和地方*对农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正是造成乡村社会状况日趋恶化的主要根源。在维持和重建乡村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地方精英和地方*都力图扩张自己在赋税征收方面的控制权,并利用扩张了的权力加强对普通农民以及缺乏政治*的中小地主阶层的经济掠夺,这导致了朱明王朝统治的全面崩溃。

  应当说,明代的里甲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基层人口,促进了社会稳定,巩固了统治基础。同时,里甲制度也提供了更广阔的赋税和徭役来源。不过里甲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一方面作为里甲长官的里长和甲首缺乏一定的自主权,不仅没有掌握实际权力,而且经常受到来自州县官的压迫,因而滋生了里甲制度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面,地主豪强可以凭借垄断政治和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将各种名目的赋税强加到百姓头上,导致百姓不堪重负,生活艰难,里甲制度逐渐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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