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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如何保全隐私?

程序员文章站 2022-05-09 09:08:22
(《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著,袁杰 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1月版)被誉为“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牛津大学网络学院互联网研究所...

(《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著,袁杰 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1月版)

被誉为“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牛津大学网络学院互联网研究所治理与监管专业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 nberger),在其所著的《大数据时代》一书中就阐释所谓“大数据”的含义:不仅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有意义”的信息海量产生,相比以往呈几何数级的爆炸式增长,“无意义”的数据的膨胀速度也同样惊人;而且,*、企业已经具备了全面采集“大数据”并予以无遗漏分析的技术能力。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毫无疑问会给人们带来空前便利。以往依赖于采样分析而得出的公共政策决策、消费者需求调查、美学设计,都将让位于基于全面数据的分析,将更趋于科学化、精准化。而信息存储和利用方式的革命性变化,互联网、“云”储存可以让人低成本的查找和利用文献资料,实现“足不出户、洞察天下”。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人不仅是信息、数据的使用者,还是生产者。有关我们的信息,有些是我们自身愿意让他人了解、共享的,也有很多不乐意公之于众的隐私信息。但大数据体系本身,不考虑个体乃至群体是否愿意分享,而是自动自发的吸纳着所有可以吸纳的数据。

一个人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知心仪对象的底细,也将成为被搜索对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专员很可能通过他(她)的微博获悉简历之外更为真实、暴露出更多缺点的一面,甚至会因为几张搞怪照片就认定他(她)是一个轻浮的人,而做出拒绝录用的决定。同样,而今的企业已经不能通过公关传播等包装手段,来塑造所谓的完美形象;只要有过违法记录、违反社会责任履行要求的记录,就将持续付出形象代价。

有趣的是,与《大数据时代》形成参照,揭示大数据时代带给人的负面影响的另一本书《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也出自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之手。《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开篇即阐释了大数据时代带来的隐私非隐的问题,指出,“数字技术已经让社会丧失了遗忘的能力,取而代之的则是完善的记忆……Google对我们的了解比我们自己能够记住的还要多。”

基于技术形成的大数据体系,造成了隐私非隐,让人无法遗忘、舍弃信息,这也是对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记忆习惯、知识积累与传播方式的逆反。书中指出了数字化记忆发展的4大驱动力:第一,数字化,数据收集、信息复制的成本趋近为零,可以极为便利的大规模生产;第二,存储便利、廉价、趋近于永久;第三,易于提取;第四,全球性覆盖,瞬时实现全球共享。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提醒指出,人们之所以能够结成群体和社会,是因为接受一定范畴的共同信息,从而形成共享记忆和共同情感;如若而今及以后变得不会遗忘、不会对信息作出范畴限制,共享记忆和共同情感及其提供的基础作用就会消失。非但如此,大数据体系、数字化记忆还可能造成对公民的全景控制,进一步强化社会等级,巩固并加深现有的不平等的信息权力分配。

《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书中提出了对大数据体系、数字化记忆负面性的六种可能对策:数字化节制、保护信息隐私权、建设数字隐私权基础设施、调整人类的现有认知、打造良性的信息生态、完全语境化。

“数字化节制”指的是人作为信息社会的主体,要积极发挥能动性,在洞察到放弃“遗忘”的潜在影响后,审慎控制过多的个人信息对外发布。当然,这需要就此作出一种艰难的权衡抉择。积极分享个人信息毫无疑问可以为我们带来诸多便利,控制信息分享会减少部分便利。

保护信息隐私权、建设数字隐私权基础设施、打造良性的信息生态,需要*及互联网行业、法学界等方面加强协商。信息隐私权最基本的形式是给予个人选择是否共享信息的权利,严禁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许可和信息所有者许可之外,滥用个人信息。尽管对“信息隐私权”这个概念的界定,必然将引起较大争议,但唯有通过广泛讨论,方能为共识的取得创造可能。在此基础上,*应建设数字隐私权基础设施,并推动相关的立法进程。

所谓“调整人类的现有认知”、“完全语境化”,指向的是数字化、互联网时代信息存储及形成记忆中容易被忽视的两大缺陷:无法被数字化存储的信息被忽视,可以被数字化的信息(数据)在被提取利用时会脱离原有语境,形成新的数字化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