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
婚姻是需要法律来维护双方的权益,就像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法47条等等这些都是来保护婚姻的条文。婚姻有了法律的保护才会更加坚固。
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达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规则进行判决。 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与义务等,应该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的一些财产分割就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侯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就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的这个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就会有所不同,在分割的时侯首先应该对财产的性质作出一种界定。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来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只要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适当正确的调解;如感情的确真的已破裂,调解就正式无效,应该可以准予离婚。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就是必经程序,调解若是不成,则判处离。有下列情形的情况,调解就无效的,应该可以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并且进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的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并且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并且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只要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应该准予离婚。对于离婚的纠纷,诉讼外调解这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并不是诉讼前的必经流程。当事人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并且随时退出来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
三、婚姻法47条的内容
离婚时,一方只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半财产的,分割双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或伪造债务的那一方,可以少分或者选择不分。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有以上这些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来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本条法文的第一款是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发现上面这些行为如何解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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