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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中常见一些问题

程序员文章站 2022-05-05 13:37:56
离婚的法律咨询中常见一些问题,原告方离婚代理词范文,离婚法第32条是什么?以上问题小编整理在下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

  离婚的法律咨询中常见一些问题,原告方离婚代理词范文,离婚法第32条是什么?以上问题小编整理在下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中常见一些问题

  一、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中常见一些问题

  1、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2、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前期的离婚协议书拟定合法,双方证件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在民政局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离婚的缺点是在协议中如一方对另一方付有给付义务但后期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重新起诉,且重新起诉时,法院根据财产案件收费,诉讼费较多。

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中常见一些问题

  3、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诉讼离婚的优点是在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即使双方能协议离婚的,也有很多人选择在法院诉讼离婚。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4.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4.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中常见一些问题

  二、原告方离婚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依照《律师法》规定调查核实了结婚登记信息,家庭人口信息,对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了较全面的认识,现我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1.1、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脆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媒人介绍,在父母的劝说之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1月23日生育女儿xxx。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两人因为家庭琐事常常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2.2、双方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2014年初双方争吵更为激烈,原告无法忍受便离家出走,外出打工。被告也多次提出离婚要求,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未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4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两的”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生育女儿xxx由原告抚养,儿子xx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于2004年1月23日生育一女xxx,2009年4月22日生育一子xxx,原告xxxx已经作了节育手续,抚养女儿便于对其青春期进行教育和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条(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要求抚养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来看,原告抚养王任枫,被告抚养王任芳,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双方于2010年从xxx处购买得坐落于xxx区xxx村xxx组的一栋房屋,2013年添建第二第三层,无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判决一层房屋使用权归原告,二层归被告,三层一人一半更为公平合理。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代理人:张天达 律师

  2016年7月8日

  三、离婚法第32条是什么

  离婚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件伤身伤心的事情,但在这个过程中,其实最痛苦的是孩子。现在加拿大*就有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改变这种状况。

  上周,加拿大司法部长乔迪·威尔森-雷布尔德(jody wilson-raybould)代表加拿大*向众议院提交了c-78离婚法修改草案。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