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黄册制度”中的身份等级制度 中国最后的“人身奴役制度”
尽管普天之下的人都是皇帝的臣民,但其各自的身份并不相同,差别很大。从黄册制度有关差役优免的各种规定中,即可以看出其应役臣民的等级差别。大致有以下三个身份等级。
第一,官绅等级。即能够享受优免的在职官员,包括一些吏员,以及监生、举人、生员和退职乡绅等。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朱元璋下诏令说:
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令官员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以上所言徭役均指杂泛差役。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又规定:“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令六部、都察院、应天府并两院判禄司、仪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合纳税粮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尽免。又各处功臣之家,户有田土,除合纳粮草夫役,其余粮长、里长、水马驿夫尽免。”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更扩大优免范围,议定如下则例: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每降一品,免粮额减二石,人丁减二丁。降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一石,人丁一丁。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闭住者免一半。品级不同,所得优免数额各异。官员的品级也显示了其不同身份。
如上所述,在当时有关赋役优免事例中,还有一些对专职役户如军户、匠户、灶户等加以某些优免的规定。其原因是,这类役户既要完成其专职差役,如军户要向卫所起解军丁,匠户要到京城造作,灶户要到盐场应役等等,此外,又都要负担里甲正役,二者同在一身,不堪重负,而不得不减免某些粮差,以保证其专职差役的完成。其与官绅因为享有特权而得到优免的性质是不同的,反映了不同的身份地位。
第二,凡人等级。亦称庶民等级,即广大的不享受优免的各色应役人户。如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窑户、酒户、菜户、果户、园户、铺户、站户、陵户等等,计有数十种之多。这些人户在黄册之中又被分别划分为上户、中户、下户等不同的户等,以担负不同的差役。《诸司职掌》载:
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赋役黄册实施范围
止一二丁,田种不多,而别有生理,衣食丰裕,以仆马出入者”即为上户;“有三丁以上,田种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虽止有一二丁,田种不多,颇有生理,足够衣食者”即为中户;“有一二丁,田种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虽止单丁,勤于生理,亦够衣食者”即为下户。从遗存的黄册文书来看,上户、中户在一里之中均占少数,多为里长户,而下户占绝大多数,多属甲首户。黄册里甲的编制是,每10户里长加上100户甲首编为一里,称为“正管”,均属应役人户。此外,每里还有一些鳏寡孤独,“贫门单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佣工借贷于人者”,一般被划为下下户,附于册后,称为“带管畸零”,属于不任役者。可以看出,户等是按经济实力划分的。其中又体现了地主、自耕农或佃农等这样不同身份。
第三,贱民等级。即奴婢、佃仆等不被编入黄册的人户。佃仆虽与奴婢有别,但由于其与家主有较严格的隶属关系,而一直被视为家主的奴仆,当成贱民,“遂不得自齿于齐民”,被排除在国家编户齐民之外,不登于官府户籍。佃仆户的由来是,其先世多为富贵之家服役,有的虽配与妻室,但仍为之仆。“当时豢养恩深,名分自不可紊。迨其后有主念辛勤而听其自为家者,有主渐破落而听其各自谋生者,一传数传之后,各已另居其居,自食其力……然而主家子孙,凡有婚丧之事,必令执役,稍不遂意,则加捶楚。甚至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子孙读书,不许与考应试。自明迄今相沿数百年,主家族众呼为世仆,闾里乡党目为细民。若辈只得忍气吞声,居于贱列。”这里所说佃仆之家“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就是由于佃仆户不入公籍,不被编入黄册的缘故。“民只知供正赋,其应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头雇役及细民窜人版图者。”所谓“版图”,即指赋役黄册一类公籍。关于佃仆“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之事,在遗存的徽州文书中即可得到证实。 明崇祯至清咸丰休宁朱姓置产簿中所录《嘉庆二十二年休宁顾道元卖田契》所反映的情况即是如此。
奴婢、佃仆即使积有土地赀产,自立门户,亦不得编入黄册,凸显出贱民与编户齐民的身份差别。
世袭制度
赋役黄册配户当差制的基本特征是,人户皆以籍为定,役皆永充。即一旦被定为某种户籍,则世代相承,永当此役,不可改变。并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所谓人户以籍为定,有两重涵义。一是所定户籍不准变乱,不准避重就轻。如军籍、匠籍若变为民籍,即是变乱户籍,皆属违法。二是役皆永充,世代相承,不许变动。“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其实,其他各色人户的户籍,亦均以洪武黄册所载为准,不许更改,也是一种永充性质。“洪武旧本,由(犹)木之根、水之源也。木有千条万千,总出一根;水有千支万派,总出一源;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惟据旧籍以查驳,庶欺隐者、改窜者始不能逃。”“田有定(额)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隆庆《仪真县志·户口考》载:“有渔户,有船户,俱祖充,隶应天府六合河泊所。岁办采打,赀贡鲜及麻铁翎鳔油料。仍当里甲正差。”这里所言“俱祖充”,即是说这些渔户、船户由来,本是因其祖先最初在编制黄册时被佥充,而一直承袭下来没有改变。
《明史》载:“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当然,实际情况未必如此绝对。在明朝长达270余年的历史中,亦可见到一些诸如军籍改为民籍的事例,然而,稍做考察则不难发现,其或因为官至尚书,或由于皇帝开恩,或因与皇族联姻等等,多属特殊情况,这些事例并不能说明不存在“役皆永充”的原则。
此外还规定,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大明会典》载:
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
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主要是防止因分丁析户而规避差徭,以保障其专门役职的完成。
又规定,黄册之中军籍丁尽户绝者,不准开除,以备查驳。“天下之根本莫重于黄册,而黄册内所重者,莫甚于户籍,尤莫甚于军籍。凡军籍丁尽户绝者,不许开除。见(现)有人丁者,不许析户。”现存《万历三十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文书中,最后即载有36户军绝户,如册中第一甲最后一户:
一户朱张寿 绝军
人口男不成丁二口 本身二百卅五 侄千里二百一十五民瓦房一间
这些绝军人丁的年龄多在百岁乃至二百岁以上,实系名存实亡。但每次大造仍照旧开报,主要怕其子孙更改户籍,以备查考。
以上实行的人户以籍为定、役皆永充等各种规定,可明显看出赋役黄册实为一种世袭制度。
衰亡松解
明代黄册里甲编制的基本原则是,每里110户,分为10甲,轮流应役。从表面上看,它是为了解决赋役不均的问题。但其实质,是把大明帝国统治下的人民都无例外地组织到黄册里甲之中,都必须无偿地为统治者服徭役。它本是一种人身奴役制度。在均平赋役的背后,是事实上人们身份的极大的不平等。这种以人身奴役为对象的落后的徭役制度,乃是建立在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基础之上的。因为在劳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阶段,在社会生产等各种活动中,人的单纯体力劳动均占首要位置,最为重要。于是,人身奴役即成为统治者剥削人民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国古代至宋代以后,社会经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到了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与以人身奴役为特征的徭役制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黄册里甲采取十甲轮流应役制,须把人户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须以里甲间人户经济实力的均衡和稳定为前提。而明代土地私有发展扩大,土地买卖更加频繁,沧海桑田,变化无常,人户的消长与贫富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里甲编制均衡的被打破不可避免。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更为人口的流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并使赋役的纳银化成为可能。尽管黄册实行的是世袭制,具有一种凝固性,但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冲击下,黄册制度的衰败与赋役制度的改革,以及随之发生的人们身份等级的变化,已是历史的必然。
这里,还要再谈商籍问题。如前所述,在黄册所立各种户籍之中本没有商籍。然而,明代后期又出现了所谓“商籍”。至迟于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在两淮即正式设立了“商籍”。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两浙亦设立了“商籍”。不过,这种商籍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专为某些盐商及其子弟在经营地所设的一种学额和考试资格。这种商籍的含义与限制是,其占籍的身份限于盐商及其子弟;且仅限居于本籍之外者,甚至不包括同省不同地者;商籍获得者有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并在当地府、州、县学中另占有为之特设的学额。简单地说,它只是某些大盐商及其子弟获得的一种科举考试特权。原来,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一向重视应试者的出身与身份,规定只有编户齐民,即在官府的公籍上载有正式户籍者,才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同时又有地域性限制,考生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地即“原籍”应试。《宋史·选举志》载:
凡命士应举,谓之锁厅试。所属先以名闻,得旨而后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家状并试卷之首,署年及举数、场第、乡贯,不得增损移易,以仲冬收纳,月终而毕。
赋役黄册宫廷版
即,商人在科场中被视为“异类”,其不得参加科举考试由来已久。明制:“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其籍贯年甲,所习本经,所司印记。”凡逃籍、漏籍、冒籍、跨籍者均被视为违法而要受到严厉查处。这样,明代黄册从其功能来说,除了赋役征调之外,还有区别人们社会身份与控制臣民的作用。然而,明中叶以后,工商业发展迅速,人口流动频繁,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的黄册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统治者对工商业依赖的程度也大大增加了,于是,其对人民的控制亦在某些方面有所松解。此即是明代后期商籍出现的大背景。尽管明代商籍实行的范围仍很有限,它仅限于两淮和两浙的一些大盐商,其较广泛实行,则是清代之事;尽管明代后期出现的仅作为科举考试资格的商籍,仍与黄册之中的役籍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的出现,使商人从科举考试中的“异类”变为得到官府的正式承认,这不能不说是人们社会身份的重要变迁,是一种明显的社会进步。
至于明代的赋役改革,从明初宣德年间周忱的赋税改革就开始了。其后经过正统时创立的均徭法,明中叶以后出现的均平银,明后期实行的十段法、一条鞭法等一系列改革,以及各地实施的均田均粮运动,可以说,赋役改革贯穿了后明。这一改革,其后又延至清代前期,直至雍正时的摊丁入亩才最后完成。在明清赋役改革潮流的冲击之下,随着明朝的灭亡,黄册制度也退出了历史舞台。黄册制度的衰亡,正说明了实行了几千年之久的人身奴役制度,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从而标志了中国古代徭役制的结束。黄册制度是中国几千年徭役制的继续,同时也是它的终结。黄册制度的衰亡使广大人民摆脱了徭役制的枷锁,从而使人身束缚有所松解。封建时代严格的身份等级亦随之变化。可以说,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开始向近代转变的历史进程中,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最初迈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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