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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之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自营和ICP的关系.

程序员文章站 2022-04-02 07:50:19
...
1.前言.
     如题.
2.问题描述.
   没有ICP许可是否能在互联网上盈利? 答案是肯定的.自营的可以,但如果是架一个平台收租的话,就需要iCP许可证了.(其实ICP许可证15年来发展到现在,已经阻碍了互联网发展,个人认为应该废除,改为 监管 )
  (1)来看之乎的说法:
 

打算和朋友几个人开个网络商店,会涉及支付,因此需要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公司注册资本只有30万,有什么办法可以提升到100万呢?
1、有朋友建议可以请专业的工商注册公司垫资,是否可行?
2、请会计公司评估其他虚拟资产(专利、域名等),以无形资产注资,是否可行?
3、申请分期注资,但如何操作呢?

有无更多建议,并且各种办法的风险和代价如何?望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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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回答
沈晓波,拒绝站队,拒绝政治正确
知乎用户、张云鹏、刘晓龙 等人赞同
不知道你的说的网络商店是指实物购买的B2C还是虚拟交易类似苹果商店的软件市场。

我自己的了解,如果是卖东西的网店,不需要ICP证的,我问过工商局、工信局。所谓的增值电信业务是指你网上提供付费的网络服务信息,而B2C,对网站内容而言是免费的,交易本身仍属线下交易,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普通的网站备案就可以。

很多知名B2C网站用的也是备案号而不是ICP,我随便看了下,例如:1号店、走秀网、名鞋库......

网上搜索的一个案例供参考:
http://www.law-bridge.net/LAW/20073/1610512223607.html

摘抄如下:

    我当时就纳闷了:"通过电子支付,难道这不是经营性网站吗?国家不是规定所有经营性的网站都要办理ICP许可证吗?"

    他们则明确回答说:"信产部衡量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标准是,用户上网后,在网上浏览你的食谱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 如果是收费的则必须办许可证,如是免费的则备案,至于食谱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还是其他方式有偿提供的,和是否在网上获得的毫无任何关系." 


    电子商务一般应理解为通过internet的在线商务,一般不应包括通过internet的信息展示来吸引客户并进行线下交易。你所提及的交易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服务,仍然是一种线下交易方式,电子支付并不影响其实质。因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理解是正确的。

发布于 2011-06-22 4 条评论
丘小鱼,TMT Lawyer, Patent Attorney
张峰、胡强、一般木芙蓉 等人赞同

从电信监管的角度来说,网络运营方是采用web mall(网络商厦)还是web store(网络商店)模式将决定其是否需要获得ICP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一种)。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B2C型的电子商务主要有“网上商厦(web mall)”和“网上商店(web store)”两种类型:

(a) “网上商厦(web mall)”,即提供给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常见的“网上商厦”如天猫、淘宝。在该模式中,经营者主要负责商厦平台的维护管理,并不参与具体商品交易。与终端消费者的交易是由“入驻”商厦的商户完成的。

(b) “网上商店(web store)”,即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常见的“网上商店”包括各大企业自办的官方商城等。在该模式里,经营者直接将商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换言之,“网上商店”与传统的实体商店相比,只是销售渠道不同。

如果题述的“网络商店”指上述(b)中的网络商店,则运营方无需申办ICP证,而只需在当地的电信管理局办理网站备案(ICP备)即可。但前提是该网站上不应有收费广告或其他企业的收费链接。具体可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中的问题3(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

此外,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第(一)项也指出“互联网销售是企业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网站)。
发布于 2014-06-17 1 条评论
贺宝林
知乎用户、季水、邓文博 赞同
1、找人垫资,如果自己的资本不够的话,这是唯一可行的办法。费用在一万元以内。

2、ICP证需要注册资本实到100万。不能分期注资。

3、无形资产的评估,国内可行性不大。
发布于 2011-06-22 添加评论
赵海生,创业者
知乎用户、刘偲宇、知乎用户 等人赞同
谁说开个网络商店只要支付这块就需要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是指内容服务提供商,比如发布信息,58同城这样的就要办许可证;网上发布广告,象凡客CPS模式这样的。如果只是单纯卖东西,只用备案就行了,很多大的B2C都只是备案,并没有ICP证。

小公司没必要弄这些,申请个支付宝接口就行了,把精力花在改善产品、模式上,要通过市场检验,先活下来再说。
发布于 2011-06-22 添加评论
知乎用户,php程序员
前些年的一个办法是找所在街道帮忙办理,以后你上缴税收他们会有提成,所以不需要额外的手续费开销,而且本来就在人家一亩三分地上运营,以后打交道还会很多,熟悉一下有好处。
发布于 2014-10-18 添加评论
Joseph Lee
timefly、知乎用户 赞同

但就“网上商店”这一块法律是比较明确的。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f/201008/20100807103355.html)确定的原则: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

通俗而言,即利用网站自营,则只要ICP备案;但如做平台,则需要ICP证。但似乎问题在于“线上支付”,初步理解,你的网站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而非您自身的支付平台实现支付功能,故你无须为在线支付申请ICP证。
编辑于 2013-12-14 3 条评论
大卫,支付产品经理,专注产品设计、电子商务、…
萧建建锋 赞同
具我咨询多家电子商务公司,目前没有说B2C的网店一定要ICP认证
所谓的增值电信业务是指你网上提供付费的网络服务信息 例如赶集网这样的
所以我认为不用申请ICP
发布于 2011-06-23 1 条评论
匿名用户
我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说吧
1、首先,如果你连100W都没有的话,做电商会死得很惨,基本是没有可能赢。
2、其次,对于创业公司,压根不要考虑办这个证,因为
a,业务根本上不去,没有多少交易额。
b,活不下去

因此建议,等公司做大了,至少收支平衡后,再办证。

以上。
编辑于 2014-10-18 2 条评论
王小面,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这个只能找垫资
有的电子商务网站 是不用电子商务的,需要看网站具体经营的是什么?
这点不要轻易投资。 有需要请联系我
发布于 2014-11-11 添加评论
朱锡林,专业领域游戏,兴趣爱好,旅游,游戏,音乐
这个你找黄牛啊,有些会计公司付点钱,他会帮你搞定的,包括验资。
发布于 2011-06-22 添加评论
小毛,京东商城,工程师
看一下公司法,首次可以支付20万,后面补上就行了,还有就是找代理注册公司,过一下,1%的手续费,另外icp证一般在3个月左右,是许可制度,不是就能批下来,这方面也有代理的公司,google的icp是不是这个原因去香港的,不知道了
发布于 2011-06-23 1 条评论
李恩强,鲜花O2O实战者
不赞同沈晓波的观点,做电子商务B2C ,必须用经营性ICP
推荐使用垫资的方式来完成申请.经营性ICP需要年检,所以费用不好过呢! 一年内把帐做平了,海淀区就别做了,海淀区很难做.其他区还可以.



  (2)看中国电子商务 中心的解答: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本文从阿里招股说明书分析其相关法律问题,供交流讨论。

  一、外商独资企业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条件下经营P4P效果广告)业务违规从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出,阿里通过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其在线效果广告(P4P),并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指出:

  "The services conducted by wholly-foreign owned enterprises might be regarded as a form of online advertising or as part of services requiring an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license ."这里阿里指出,P4P(在线效果广告)可能需要ICP证,而事实上,根据中国目前立法,在线广告业务属于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P4P业务属于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我国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实施。该《办法》并没有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定义。《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该条规定及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将通过互联网提供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还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金融、广告、管理咨询、翻译、电子商务等服务都纳入了“互联网信息服务”。

  现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现行《办法》第三条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服务,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区分标准。根据《关于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信部政函[2002]180号,2002年4月26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上广告、制作网页以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目前主要包括各级*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进行自我宣传的网站等。这些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取费用,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2002年《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2]413号)指出: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的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以上规定在十年前制定,长期以来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区分情形。但无论从相关规定还是监管实践来看,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广告业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自营类电子商务网站仅需要备案

  有人也会问,按照这个说法,自营类电子商务网站也应该算是经营性的,为什么目前实践中只需要备案呢?如果外国投资方欲通过电子商务途径从事产品代理买卖等活动,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的规定,“网上销售”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然而,目前为止并未发现对外资从事“网上销售”的外资比例限制和投资条件约束的规定。根据2010年8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互联网销售是企业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

  (二)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

  (四)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如企业经营成品油、原油、图书报刊、药品等商品,还需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实践中,前者如1号店自营销售只进行了备案;而淘宝,为第三方提供网络平台需要ICP许可)

  结论

  综上所述,如果说P4P业务是否为广告是打一个擦边球的话,将P4P业务由外商独资企业经营且没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已经触了红线了。

  观其实质,阿里作为VIE架构,有复杂的控股结构,内资公司虽有ICP牌照,但不经营一些增值电信业务,反而直接由外商独资公司经营,从而转移利润并实现对于VIE架构的有效控制(VIE收入仅占其总收入的10%左右,大部分收入通过外商独资企业获取)。此种模式推而广之,外资监管法律将失效,企业都可以用内资企业拿一个增值电信业务牌照作幌子,而由外商独资企业直接经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此种模式到了极致,是否连内资企业都无须设立,直接用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事实上,根据《*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换句话说,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是不能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

  二、数据共享协议涉嫌违规

  阿里招股说明书指出,“We have arrangements with Small and Micro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 whereby Small and Micro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 shares datawith us at no charge for the purposes of our data management platform, audience targeting, credit analysis, and detecting, monitoring and investigating traffic hijacking and fraudulent activities.”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方面,《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遵守下列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制定并公布其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规则;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明确告知用户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事项;不得收集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在用户终止使用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提供注销号码或账号的服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等。

  综上所述,阿里小微金融与阿里数据共享,在用户知情同意、收集用户信息目的特定、转让需经用户同意等方面都涉嫌违规。(文/蔡雄山;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3.总结一下。
   自营的B2C是不需要ICP的,但要注意
   (1)里面有没有利用网页,收取其他与产品销售无关的增值服务。
   (2)食品,药品产品销售,需要去市场监督管理局网页上自助申请流通许可 。
  最后,还是希望李总废除ICP许可,降低门槛,让千万中小微国内企业不再心惊胆战,好专心于产品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