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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法家人物为何大都不得善终?封建时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程序员文章站 2022-11-16 16:26:17
儒家认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但是在法家法治历史上却是“杀其人而用其刑”。先秦法家人物身死异首的个人悲剧与其思想主张流传后世的胜利形成鲜明而深刻的矛盾对比。历史总是上演一些类似的残酷悲剧。法... [详细]...

  儒家认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但是在法家法治历史上却是“杀其人而用其刑”。先秦法家人物身死异首的个人悲剧与其思想主张流传后世的胜利形成鲜明而深刻的矛盾对比。

  历史总是上演一些类似的残酷悲剧。法家人物凭借其切合时代的思想主张及个人才干赢得了君主们的赏识,但遗憾的是大都落得一个可悲的结局。然而他们的法治主张为后世所继承,取得了思想上的胜利。对这一矛盾进行深入的探讨,则可揭示出旧贵族的怨恨报复仅是表层现象,除此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先秦”时期法家人物为何大都不得善终?封建时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一、邓析之死———法家思想的祭品

  邓析(?——前501年)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邓析是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他将循名责实的思维方法应用于法律,从而使他的法治思想别具特色。他坚决主张刑法改革,自己制定了一部“竹刑”,用以对抗子产制定的仍然具有礼治色彩的“刑书”。邓析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很强的与时俱进的法治意识,因而荀子说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邓析的被杀似乎昭示了后世法家人物的悲剧。“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邓析不满于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对于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他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被杀有两种说法:其一,《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据晋代大儒杜预的注解,驷颛杀邓析是因为他“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显然是违背了法家一贯主张的“法自君出”的原则,“生法者,君也”。但《左传》又批判了驷颛的枉杀行为,“君子谓子然(子然是驷颛之字)于是不忠,苟有可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弃其人。”可见《左传》对邓析的竹刑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其二,《吕氏春秋?离谓》载:“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吕氏春秋》关于子产杀邓析之事是否确切有待商榷,此处不做考证。)这里给人造成一种错觉,有人会认为邓析的死是他务难子产造成两人恩怨,子产假公济私进行报复的结果。其实,不毁乡校令名显于当世的子产不会如此心胸狭窄。邓析的真正死因是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导致是非无度,郑国大乱的后果。以法治国,本为求得良好的社会秩序,可邓析却使郑国大乱,死有何怨?无论邓析死于何种原因,都是法家思想的祭品。我们再看吴起。

“先秦”时期法家人物为何大都不得善终?封建时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二、吴起肢解——三长贵之,一短败之

  吴起(前440——前381),卫国人,先后仕过鲁、魏、楚,后被楚国贵族所杀。

  司马迁认为,吴起之死乃是“刻暴少恩亡其躯”。这是太史公对法家人物个人悲剧的常用论调。但是吴起的情况并非完全这样。

  据《史记?孙武吴起列传》所载,吴起除得到魏文侯和楚悼王的赏识外是不容于当世的。初,鲁人或恶吴起,吴起杀谤己者三十余人,出卫而“遂事曾子”。因母死不归,“曾子薄之”。又杀妻以求将,虽有“战胜之名”,但身为卫人,见疑于鲁君。于是去鲁入魏,为将,屡克强敌,魏文侯“乃以为西河守,以拒秦、韩”。后因公叔继田文为相,吴起遭其谮又去魏之楚,为楚悼王重用,进行变法。但其措施过激,而遭楚之贵族怨恨。司马迁说吴起“刻暴少恩”乃片面之词。吴起将士卒,“尽能得士心”;与武侯论治国之道,倡“在德不在险”,不可谓刻暴。那麽吴起究竟死于何种原因呢?时人田文的评价和吴起在楚之举揭示了这一隐秘。

  魏置相,相田文。吴起不悦;谓田文曰:“请与子论功,可乎?”吴起列举了自己的三长:“将三军,使士卒乐死,敌国不敢谋”;“治百官,亲万民,实府库”;“守西河而秦兵不敢东向,韩、赵宾从”。领兵、治政和拒敌实为吴起之所长,并非为争功而捏造。然实际形势不利乃是其所短。正如田文所说“主少国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正因为这一点不能为相,为相必败。

  田文说的虽是魏国之情形,但是后来吴起在楚国的情形何尝不是这样?

  吴起在楚,悼王死后,太子继位,是为主少;吴起杀妻求将,母丧不归,身事多主,当遭国疑;变法苛严,“废公族疏远者”“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裁减百吏之禄秩,”[3](p104 沉重打击了旧贵族和冗官冗吏,故大臣未附,而且怨恨有加,伺机报复;吴起之法,大多为国君而作,利不加于万民,百姓当然不信。“悼王行之期年而薨矣”,靠山一倒,“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也”,旧*反扑,吴起遭肢解,法令被废除,当是情理之中。

  就吴起之法的存废而言,郭沫若曾说,假使楚悼王迟死,吴起执政时间再长一点,那吴起的功烈决不会亚于商鞅。郭老仅从时间而不是从内容实质和现实状况得出这一结论未免过于武断。吴起之法,不管是内容上还是现实状况上都不加惠于百姓,百姓不信,法令当然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三长贵之,一短败之,这就是吴起的命运。

“先秦”时期法家人物为何大都不得善终?封建时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三、商鞅车裂——行为与主张相悖

  与吴起“人亡政息”不同,商鞅虽被车裂以徇,但其法犹在,并且开秦国法治传统之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前390——前338),司马迁在《史记?商君鞅列传》中说“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商鞅开始在魏国求仕,未果,于是去秦国,被秦孝公重用,实行变法。

  商鞅在秦变法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荀子、韩非、李斯也都曾盛赞商君的功绩。然变法的另一面也出现了“宗室贵戚多怨望者”的局面,从而为商鞅之悲剧埋下了伏笔。

  商鞅虽为一世之治臣,却为眼前的业绩所陶醉以至迷倒,得意之余他还问赵良:“子观我治秦也,孰与五毂大夫贤?”但他还是觉察到潜在危机的到来,于是求赵良以正言。赵良述说了五毂大夫之事后,分析了商鞅所处之情形。

  “今君之见秦王也,因嬖人景监以为主, 非所以为名也。相秦不以百姓为事,而大筑冀阙,非所以为功也。刑黥太子之师傅,残伤民以峻刑,是积怨蓄祸也。教之化民也深于命,民之效上也捷于令。今君又左建外易,非所以为教也。君又南面而称寡人,日绳秦之贵公子。《诗》曰:‘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何不遄死?’以《诗》观之,非所以为寿也。公子虔杜门不出已八年矣,君又杀祝欢而黥公孙贾。〈〈诗〉〉曰‘得人者兴,失人者崩’。此数事者,非所以得人也。君之出也,后车十数,从车载甲,多力而骈胁者为骖乘,持矛而操翕戟者旁车而趋。此一物不具,君固不出。〈〈书〉〉曰:‘恃德者昌,恃力者亡’。君之危若朝露,尚将欲延年益寿乎?则何不归十五都,灌园于鄙,劝秦显岩穴之士,养老存孤,敬父兄,序有功,尊有德,可以少安。君尚将贪商、於之富,宠秦国之教,蓄百姓之怨,秦王一旦损宾客而不立朝,秦国之所以收君者,岂其微哉?亡可翘足而待。”

  赵良这一番言辞,说了三个问题:其一,指出商鞅将危之原因;其二,为商鞅指出摆脱危难之境的良策;其三,分析商鞅之心态是“贪商、於之富,宠秦国之教,”必将不听。最后的结果将是“亡可翘足而待”。

  从谈话内容来看,赵良应为儒家人物,至少是儒学之信徒,他称说〈〈诗〉〉、〈〈书〉〉,不离德礼,劝商鞅行“礼治”而不行“法治”方能保全自己。厉行“法治”,打击儒者的商鞅在临危之前,还是要求教儒学人物。

  从这段谈话可以看出赵良实非等闲之辈。难怪班固在〈〈古今人表〉〉中将其列位在商鞅之前。

  赵良之言也有商榷之处,如说商鞅“相秦不以 百姓为事”应不是实情,否则就不会有“秦民大悦”之说,抑或是两人由于立场不同而对“百姓”一词的认识不同而有各自的理解。

  我们再看赵良指出商鞅将危的原因:第一,“刑黥太子之师傅,残伤民以峻刑,是积怨蓄祸也”;第二,“君又南面称寡人,日绳秦之贵公子”。为求法令之“信”,刑公子虔,杀祝欢,黥公孙贾;秦国“乡邑大治”后,“又南面称寡人”,功高震主。积怨昔日之重臣,见疑当今之新主。因此赵良劝商鞅归十五都,灌园于鄙,“不贪商、於之富,不宠秦国之教”,这样“可以少安”。赵良的分析对商鞅来说实是一剂良药,可原为求正言的商鞅还是不听。

  然而商鞅之死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他的个人悲剧乃是自己行为与自己法治主张相悖的结果。其一,主张君主独制而自己擅权。商鞅的一个重要法治理论是主张“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这一思想是不容大臣擅权的,可商鞅相秦十年,其权势已过秦王,“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指秦惠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其二,“法治”尚法不尚贤,但商君又提出论贤举能。“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明显是儒家的“禅让”说。〈〈战国策.秦策〉〉载:“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论贤举能在前,孝公欲传在后,惠王能有不疑?在这种情形下,原本与商君有私怨的惠王当然暗藏杀机了。更何况公子虔在旁添油加醋呢?

  韩非在论及吴起、商鞅之死时说:“当今之世,大臣贪重,细民安乱,甚于秦楚之俗,而人主无悼王、孝公之听,则法术之士,安能蒙二子之危也而明己之法术哉?”“是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企图维护旧秩序的大臣即当涂之人,对法术之士的镇压,不外乎“其可以罪过诬者,以公法而诛之;其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不戮于吏诛,必死于私剑矣。”“法术之士”与“当涂之人”双方既是势不两立,又是势弱而不可胜,因此“法术之士焉得不危?”

“先秦”时期法家人物为何大都不得善终?封建时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四、韩非遭鸩杀——法家人物内部斗争的结果

  韩非(前280——前233)十分精到地探讨了前期法家的命运,却万万没想到自己也落到了被人“以公法而诛之,”“以私剑而穷之”的境地。但是与吴、商之死不同的是,韩非之死不是守旧*的反扑所致,而是法家内部务实派与集大成派之间斗争的结果。

  《史记?老庄申韩列传》载“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本是韩国贵族的韩非,虽然口吃,但善属文。韩非生活时代 的韩国,国力已经非常弱小,在兼并战争中经常败北,纳图效玺地削国卑。韩非欲以法治,“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

  韩非不见任用,乃是因为当时韩国主上昏庸,奸人当道。“于是韩非疾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强兵而以求人任贤。……悲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观往者得失之变,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 这些书传至秦国,其法治思想尤其是加强君权的理论为嬴政所赏识,于是用武力迫使韩王将韩非送到秦国。后韩非遭李斯、姚贾谗言,被下狱鸩杀。韩非虽死,但他的思想却成为嬴政、李斯治理国家,灭六国,一天下,建立一系列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

  据司马迁的观点,韩非之祸源于“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 .遭李斯忌恨,固然是韩非死因之一,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有学者认为,李斯是秦国商鞅学派的最后一位人物,为法家务实派,在秦国已当政多年。并且,商鞅学派对秦之政局有极大的影响力,处于官学的地位,是决不允许另派的攻击的。而初来乍到精通理论但不谙世务的韩非却还书生气十足地恣意批评秦政及商学派思想。[7](p7) 在“诸侯异政,百家异说”的时代,学说的斗争导致人身的攻击甚至于肉体的消灭并不足为怪。因忌才而起,到政见不合,加之当时李斯、韩非两人政治地位的悬殊,嬴政对李斯的宠信,和他灭六国一天下不容有人阻碍的急切心情,李斯和姚贾的谗言便成了韩非遭鸩杀的导火线。

  韩非之死还和自己倡言法术的决心与所处环境不同俗有关,时人就有预言。早年在韩国,韩非所处的就是暗主为“重人”(重人即奸邪之人)包围的政治环境。在他不顾一切大倡法术之言时,堂奚公就规劝道:“臣闻服礼辞让,全之术也;修行退智,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术,设度数,臣窃以为危于身而殆于躯。……夫舍乎全遂之道而肆乎危殆之行,窃以为先生无取焉。”韩非回答说:“臣明先生之言矣。夫治天下之柄,齐民萌之度,甚为易处也。然所以废先王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仁智之行也。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见民萌之资利者,贪鄙之为也。臣不忍向贪鄙之为,不敢伤仁智之行。先生有幸臣之意,然有大伤臣之实。”韩非的这段铿锵有力的言辞实饱含了“舍生取义”,为变法“而置生死于度外”的气概。在乱主暗上执政的韩国,身为王室成员的韩非尚且有危身殆躯之祸,“孤愤”“说难”之叹,身处异国虽有明主,但由奸人当道,且卷入个人恩怨和思想冲突旋涡的韩非不是会更糟吗?

“先秦”时期法家人物为何大都不得善终?封建时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五、李斯腰斩——术能安己,亦能败己

  然而,李斯在鸩杀韩非二十五年后,自己也遭到同样的下场,被赵高诬其谋反,“以公法而诛之”,甚至比韩非更惨,“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而夷三族。”

  李斯(前280——前208 )本是楚国上蔡人,曾师从 荀子学帝王之术,学成后西入秦求仕,先于吕不韦门下,后见宠于嬴政。李斯是先秦法家理论在秦国之最大实践者,也是后期法家的显赫人物。他策划了统一六国的战争,帮助嬴政开创了秦王朝的帝业,参与创立了一系列政治制度,汉代法家赞曰“李斯入秦,遂取三公,据万乘之权,以制海内,公侔伊、望,名巨泰山”可谓盖世功臣。

  然而李斯也是个悲剧人物。李斯实是一重术之法家,他能在嬴政时取得安稳的高位,除了其开创统一大业外,就是能将阴谋之术运用自如,安己也害人。欺主忌才,鸩杀韩非;沙丘之变,立胡亥为帝,赐死扶苏、蒙恬,李斯都曾以其阴谋之术参与。但又为阴谋之术所害,被赵高(赵高实是一个不入流但善玩阴谋之术的法家人物)所陷,夷三族,害人终害己。李斯之死,其悲惨有加而其壮烈不够。因其行阴谋之事,为史家所争议。“斯知六艺之归,不务明政以补主上之缺,持爵禄之重,阿顺苟合,严威酷刑,……人皆以斯极忠而被五刑死,察其本,乃与俗议之异。不然,斯之功且与周、召列矣。”

“先秦”时期法家人物为何大都不得善终?封建时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综观法家人物的个人悲剧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四点:

  第一,法家人物的变法,是代表新兴地主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向旧贵族夺权,目的是废除旧制度,建立新秩序,以巩固新兴地主阶级政权。这就必然要损害旧*的各种既得利益,也就必然要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孟子曾说“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巨室也即旧贵族*,儒家讲“复古”,当然不会得罪于巨室,而法家倡“变古”,得罪巨室是他们行动的必然。由于旧贵族*还很强大,,他们不愿失去已有的权和利,总是伺机报复,一有机会决不放过,而肉体消灭乃是人类最直接最砌底的报复方式。这是传统的公认的观点,是吴起、商鞅之死的直接原因。

  第二,法家之立法,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总头目国君而立法,也即为国君“织”捕“鱼”之法网。而国君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把所有的人都看成欲捕的对象,法家人物当然也不能游离于外。法网一设,法家个人便不能独制,当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国君或当权者的利益时,就被利用来反捕自己。商鞅不能逃脱秦惠王的捕杀就是一例。

  第三、“尚法而无法”是前期法家人物的重要特点,尤其是邓析和商鞅。正如前所述,“法自君出”是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邓析却私造“竹刑”;追求社会的良好秩序是以法治国的宗旨和目的,邓析所为却使“郑国大乱,民口欢哗”。法治思想主张君主独制,商鞅却擅秦国大权达十年之久;法治主义尚法而不尚贤,商鞅却尚贤举能,鼓吹“禅让”说。思想和行为相悖是前期法家人物个人悲剧的内在原因。

  第四、法家人物内部的斗争是造成后期法家人物个人悲剧的主要因素。韩非之于李斯,李斯之于赵高,都是内部之间的政见不合或争权夺利而引起的杀戮。

  还是老子说得好,“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者矣。”如此看来,法家人物的个人悲剧已是不可避免。然而他们的思想主张得以流传后世,获得了胜利,从而弥补了历史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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