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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十四条的争议

程序员文章站 2022-11-10 17:44:55
婚姻法虽然说是保护婚姻的一种法律,但是有利就当然会有弊,就像婚姻法二十四条的争议一直都存在。就好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婚姻......

  婚姻法虽然说是保护婚姻的一种法律,但是有利就当然会有弊,就像婚姻法二十四条的争议一直都存在。就好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婚姻法第十条等,其实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有好的地方就会有被人批评的漏洞。

婚姻法二十四条的争议

  一、婚姻法二十四条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并且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假装成这是合法的家庭支出。一些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是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并且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就直接将女方当做被执行人。这严重损害了夫妻中无辜的那一方当中的利益。尽管法律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法二十四条的争议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伤害,在肉体上的伤害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在精神上的伤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人民法院在确定其伤害赔偿额时就应当根据其伤害的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当作为参考系数来确认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总额不够于赔偿的,在精神伤害赔偿方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因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该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但对于这种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殴打无过错方致重伤,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失常等,这种例外的其他情形,一般性虐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一定比这种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应当承担的伤害赔偿额高。

婚姻法二十四条的争议

  三、婚姻法第十条内容

  重婚。婚姻法明确的有规定,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的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妇的婚姻制度。那也就是表明,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一个人是不允许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成婚姻。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另一半。一夫一妻制就是*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之间的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的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话就必须得反对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