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BSD和Apache开源许可证
参考资料
五种开源协议的比较(bsd,apache,gpl,lgpl,mit)
简介
*软件许可证由fsf(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基于fsd(free software definition)负责批准和维护。
开源许可证由osi(open source initiative)基于osd(open source definition)负责批准和维护。
如果用户打算开源自己的代码,一般也是从中选择一款开源许可证。
常见的开源许可证有gpl、bsd、apache、lgpl和mit等。
分类
根据使用条件的不同,开源许可证可以分为两大类。
宽松式(permissive)
宽松式许可证是最基本的类型,对于用户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二开后可闭源商业化。它有3个基本特点。
- 没有使用限制;
- 不担保代码质量;
- 用户必须披露(notice requirement)原作者。
无版权式(copyleft)
copyleft是由richard stallman发明的词汇,是版权(copyright)的反义词。意为无版权的形式,用户未经许可可以随意复制使用。但是其比宽松式许可证的限制要多。
- 如果发行的是二进制的格式,则必须提供源代码;
- 修改后的源代码也必须使用修改前的许可证;
- 不得在原始许可证以外附加其他限制。
以上条件的核心就是,修改后的copyleft代码不可以闭源!
bsd(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bsd许可证给予用户很大的*协议,近乎“为所欲为”。可以*使用、修改源代码,可以将修改后的代码开源或者闭源作为商业软件再发布。
“为所欲为”有前提,当发布了使用bsd许可证的代码,或者以bsd许可证的代码为基础做二开,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原bsd许可证的代码,则在新产品的源代码中需要包含bsd许可证;
-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是二进制类库/软件,则在新产品的文档和版权说明中需要包含bsd许可证;
- 不可以使用原bsd许可证的代码的作者/机构名称和原产品名做市场推广。
bsd鼓励代码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码作者的版权。由于bsd允许使用者修改和再发布代码,允许在代码基础上做二开并闭源做商业软件,因此bsd对于商业集成很友好。
apache
apache许可证和bsd类似,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版权,允许代码修改和再发布,可开源也可闭源商业化。
- 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se;
- 需要在被修改的代码文件中做说明;
- 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许可证、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apache license;
- 可以在notice文件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表现为对apache license做出修改,即不能与之冲突。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我们所熟悉的linux内核、gcc编译器等,就是使用了gpl。gpl和bsd,apache很不同。gpl的出发点是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引用/修改/衍生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但是不允许修改后的代码和衍生代码作为闭源产品商业化。因此我们可以使用到各种免费使用的linux发行版,无论是商业公司发行的还是个人/社区发行的,以及在其上的各种开源免费软件。
如果某个产品在代码中使用(这里的“使用”指类库引用,修改后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了gpl产品。那么该产品也必须采用gpl许可证,即必须也开源和免费使用。这就是gpl许可证的传染性。
因此gpl并不适用于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