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治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七种行为
针对app消息推送混乱,工信部牵头成立了安卓统一推送联盟,集合整个行业制定和规范app消息推送。
而针对app过度索要各种权限、搜集用户隐私信息的乱象,国家也要重拳出击了。
网信办今日发布通告,就《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项治理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了七种相关违规行为。
具体包括:没有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侵犯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落实《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制定本文件。
一、没有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的情形
1.没有隐私政策、用户协议,或者隐私政策、用户协议中没有相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
2.在app安装、使用等过程中均未通过弹窗、链接等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或隐私政策链接无效、文本无法正常显示;
3.进入app主功能界面后,多于4次点击、滑动才能访问到隐私政策;
4.其他违反公开收集使用规则要求的情形。
二、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形
1.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如仅仅以改善程序功能、提高用户体验、定向推送等为目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2.没有逐一列出收集个人信息的类型、频率,特别是针对个人敏感信息;
3.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发生变化,未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适当方式包括更新隐私政策并提醒用户重新阅读授权等;
4.在申请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时,未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如在申请调阅通讯录时没有说明原因;
5.每次要求用户提供个人敏感信息时,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未同步实时说明原因;
6.有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晦涩难懂、冗长繁琐;
7.其他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形。
三、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1.未经同意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如app首次运行、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
2.用户明确拒绝后,仍收集个人信息,如用户不同意被收集地理位置信息时仍然收集;
3.实际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授权的范围;
4.利用用户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新闻、广告等,未提供终止定向推送的选项;
5.未经用户同意,私自调用可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权限;
6.在未打开或使用app时,app后台调用用户个人信息;
7.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更改用户设置的权限,包括app更新时将用户设置的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
8.用户明确拒绝app收集个人信息请求,app仍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9.违背与用户约定,不按隐私政策中的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10.其他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四、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情形
1.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无关是指该类信息并非实现现有业务功能所必需;
2.在用户使用业务功能时,收集个人信息的频率等超出所使用的业务功能需要;
3.捆绑多项业务功能一揽子征求用户同意,不同意则不提供任何单一服务;
4.当用户拒绝某一业务功能收集个人信息的请求时,app停止提供其他业务功能;
5.如提供未经注册即可使用(如支持浏览、游客模式)的业务功能,用户若不同意收集此类业务功能所需以外的个人信息,app拒绝提供所有服务;
6.新增业务功能时,需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原有同意范围,如用户不同意收集,则拒绝提供原有业务功能,新增业务功能将取代原有业务功能的除外;
7.申请打开可收集无关信息的权限;
8.其他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情形。
五、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
1.未经同意,且未做匿名化处理,从客户端直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包括app客户端嵌入第三方代码、插件(如sdk)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2.数据传输至app服务器后,未经同意,且未经匿名化处理,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3.其他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
六、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的情形
1.未提供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注销用户账号的功能;
2.对于提供在线操作方式、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进行相关操作未响应的;
3.需人工处理的,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完成核查和处理的;
4.更正、删除或注销操作提示完成后,依然未能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注销用户账号的;
5.其他未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的情形。
七、侵犯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情形
1. 未经监护人同意,收集使用14 周岁以下(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2. 未经监护人同意,利用14 周岁以下(含)未成年人信息和算法开展个性化推送新闻、时政信息、广告等定向推送活动。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认定方法征求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25号636办公室,邮编:100010,请在信封上注明“认定方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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