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之前的各个朝代,宋朝*监察制度有哪些明显不同?
宋代的监察机关在*有御史台、谏院,后增设纠察、在京刑狱司、监司、通判,加强对司法的监察。
宋代的*监察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块,即御史制度、谆官制度和封驳制度,还有尚书左右司和东西上阁门也有部分监察职能。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宋代*监察制度比起前代有几个明显的不同,就是*监察官的选任者由皇帝取代了宰相、监察官的权力较少受宰执的影响、台谏官职能侧重于监察宰执百官、监察*完备严密以及监察官的素质要高于前代。
这几个特点反映了宋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向,即更加严密化和日益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
本来传统中国的*权力组成在宋代以前一直呈现出一种君权和相权的均衡,在汉代,*的实际权力要大于皇室,一个具体体现就是*的十三曹所掌管的事务要包括当时几乎所有的国家事务,而皇室的六尚却只管理皇帝的私人饮食起居和部分*传递过来的文书。
此后演变到唐代,君权逐渐增长,相权所受的限制越来越多。尚书、中书和侍中原本都是皇室的官员,现在都成了*的首脑。而宰相成员的增多无形中也削弱了宰相*的权力。但这时宰相仍是实际上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首领,除了皇帝,没有其他的力量约束他,因而此时君权和相权总体上还很均衡。
到了宋代,这一均势发生了质的变化,君权日益不受限制地增长,而相权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监察制度的变化只是这种趋势的一个反映。
所以说唐宋之变化,在于君主制的有限发展到无限发展,君主制内在的均衡遭到破坏,这既是君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适应当时形势的必要。
宋代自建国起就处于内忧外患之中,此后更是几乎有退无进,为了保持王朝的存续,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尽可能多的权力揽到皇帝手中,这是“家天下”的正常思路。
而权力越集中,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就越突出,这无论是在唐代以前还是宋代以后都是如此,所以监察制度的日益严密是理所当然的。
只不过,此前它是宰相用来推行*政策的平衡器,此后它虽然还是保留了许多以前的功能,但是却越来越多地成为君权控制相权的铁钳,换句话说就是成了权力斗争的工具,这是一种趋势,也是一个过程。
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首先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即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司4个机构掌领。
其次,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
另外,明确规定,地方监察机构要接受御史和谏官的监察。
宋代的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
如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
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
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在*,台、谏互察,尚书省左司有权对御史台监察;监司接受御史台的监察的同时,监司之间及监司、帅司之间则实行互抚司。
《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牒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牒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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