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的养廉银是怎么出现的 该制度对清朝有哪些影响
很多人都不了解清朝养廉银的事情,接下来跟着趣历史小编一起欣赏。
“养廉银”,是清代借鉴“高薪养廉”的思想而独创出的一种官员俸禄制度,始于雍正二年(1724年)。所谓“养廉银”,顾名思义就是用来养出官员廉洁的银子,雍正曾言:“因官吏贪赃,时有所闻,特设此名,欲其顾名思义,勉为廉吏也”,他推行这项制度的本意就是想籍由高薪,让官员不会因生活无以为继的问题“*”去行贪污*之事,从而养成洁身自好的习性,继而达到国家吏治清明的目标。
“养廉银”的诞生,并被雍正推行于全国,山西巡抚诺岷和布政使高成龄,这二人是功不可没的。
雍正元年(1723年),诺岷因在户部政绩斐然,遂被即位不久的雍正皇帝提拔为山西巡抚。一到任,诺岷遍查州县,就发现山西各州县都出现了严重的亏空问题,而后他虽对严重亏空的州县长官采取了“疏劾夺官,离任勒追”的惩罚措施,借此来遏制住山西亏空问题的继续恶化,但是山西亏空钱粮却始终得不到有效的填补。
之后,诺岷在查探山西各州县亏空为何会如此严重时,他发现各州县之所以会出现程度不一的亏空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朝廷所给予地方官的俸禄实在是太微薄,他这个山西巡抚年俸就只有130两,而最底层的知县年俸更是仅有45两,这点俸禄根本不足以支撑官员去赡养家人,雇用管家、奴婢等日常的生活开支,加之清制,师爷、衙役等皂役的薪资又皆需要地方长官自行支付,因此其就更是入不敷出。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清廷却还是依旧不断的要求山西地方官“捐俸”、“减俸”,以此来满足其对外军事行动的开支需求,这就更是雪上加霜。
由此在俸禄无以为继的情况下,山西各州县长官为了满足其日常和公务所需,他们只得去挪用公款,而这自然也就造成了山西各州县出现了大规模的亏空问题。
此后,在得知山西为何会出现如此严重的亏空问题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雍正二年(1724年),诺岷遂奏请雍正皇帝:“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著亏空,馀分给各官养廉”,为了解决山西的亏空,及官员低俸禄的问题,诺岷将主意打到了“火耗银”的身上。
所谓“火耗银”,其源于明代。明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万历新政”,而在这场改革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一条鞭法”,即简化税制,将全国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税合并为一条,统一以银两的形式征收,按亩折算缴纳,由此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自万历之后,明朝的赋税就普遍以银两的形式来征收。但是,因百姓在缴纳赋税之时,所缴纳之银两多是零碎、小块的银两,而当时,朝廷为了方便税银的统计与储存,对税银的样式、重量、造型等又多有严格的要求,所以这就造成,各州县在收缴税银后,必须对其进行重铸,将其熔铸成符合朝廷要求的税银。
我们都知道,将白银融化后再进行重铸,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是会出现损耗的,如本来六克白银,将其重铸后,其重量可能就会变成五克八分。由此,对税银进行大规模的重铸,其必然就会出现本来百姓缴纳的足额的税银出现缺额问题,朝廷对于地方所要缴纳的赋税向来都是有定额的,一旦出现减少,各州县的地方长官是要负全责的,他是要想办法填补这个损失的。在当时,地方长官填补税银缺额问题的方法,就是让百姓交钱来弥补所征税银在熔铸过程中所出现的损耗,而其所交这部分多余的钱就是所谓的“火耗银”。
清朝建立后,其制度基本延续明制,因此在赋税的征收上也是以征银为主,如此“火耗银”自然也被继续延用。当然,雍正之前,因“火耗银”并不是正税,乃是附加税,因此,它是由地方*自行征收,除填补损耗外,若有盈余则由州县长官*分配,朝廷不会进行干预,直白的说,“火耗银”不归公,它完全就是州县长官私有的东西。如此,因朝廷并不直接对“火耗银”的征收进行管理,所以对于它征收的数额,朝廷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上就是由地方官说了算。
按照正常情况,重铸碎银的实际火耗仅为平均每两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是在征收的时候,地方官往往会每两征收二至三钱,达到百分之二三十,有些地区甚至更高,如西北地区,其火耗征收甚至达到百分之五十,即每两征收五钱。而我们要知道,清代的州县,每年赋税一般都有千两、万两,如若是江浙地带,更是达数十万两。因此,哪怕是按照最低每两二至三钱去征收“火耗银”,一个省所征收的“火耗银”也是十分可观的,至少可有十数万两。
清朝银锭
由此,基于“火耗银”能征收到非常可观的“税银”,且又有着“不归朝廷管理,完全由州县长官*分配”的特性,所以它自然而然就被急需要用钱的诺岷给盯上了。
此时,诺岷就奏请雍正,请求将今年山西各州县所征收之“火耗银”全部上缴至司库中,由巡抚衙门进行统一分配,其一年所得之20万两用于填补山西历年亏空,剩余部分则全部当做俸禄发放给官员,以作养廉所用。
此后,诺岷的提议被雍正所认可,雍正认为此举甚好,于国于民都没有坏处,是“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征之扰,实通权达变之善策”,既能填补地方亏空,又能让百姓没有苛捐杂税的困扰。因此,不久,雍正就降旨于诺岷,允许他在实施。在得到雍正的同意后,诺岷随即将山西“火耗银”的缴纳数额统一定为每两征收二钱。而后,山西当年得“火耗银”共43万余两,除去填补亏空的20万两,剩余23万余两,诺岷给予山西地方长官养廉11万两,支付通省公费和州县杂费9.2万两,尚结余2.8万两,成效斐然。
之后,雍正在看到山西实施“火耗归公”的成效居然如此斐然,居然在完成补空、养廉、公费等的使用后,还能结余数万两,遂有意将其推行于全国。但是,在雍正向朝中重臣表露出这种意图时,却遭到了多数官员的抵制,他们纷纷提交条奏,表示极力的反对。这些官员认为“耗羡为州县应得之物,上司不宜提解”,就是“火耗银”为州县官员应得之物,上司不应该要求其上缴。
而就在朝廷在僵持着要不要推行“火耗归公”时,一份由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所上之奏章却打破了这个僵持局面。
在这份奏章中,高成龄先是用现今官场上所盛行的种种恶习来反驳那些反对实施“火耗归公”的官员:
耗羡者,百姓之银钱,即朝廷之财赋,乃皇上体恤群臣、通院、司、道、府而酌盈剂虚,以补其常俸之不足,非专为州县而设也,今如条奏所云,竟以耗羡为州县应得之物,上司不宜提解,殊不知耗羡与节礼原属相因,上司不提解耗羡,属官必呈送节礼,自督司道府厅,量其权势之重轻,定其规礼之厚薄,夫下既送节礼以媚上,则有所恃,而生其挟制,必至肆行而无忌,上既贪节礼以取下,即有所闻,而碍于情面亦将徇隐,而不言损名节。败官常脧民膏亏国帑,实由于此。若禁止馈遗,一概不许收受,其不肖上司必将寻隙勒诈,别生事端,恣其无厌之求,即有淡薄自甘者,思欲屏绝馈遗,而上司衙门别无出息,枵腹办事,反不如州县各官,安享厚利,谁能堪此。
其认为“火耗银”本就是百姓用来填补上缴给朝廷的税银的损耗的,所以本质上它就是朝廷的财赋。而朝廷之所以把“火耗银”交由地方官自行分配,只是因为皇帝体恤群臣,所以才允许院、司、道、府等衙门以盈补亏,才默认地方官可以用其来补充其俸禄的不足,而并非是什么州县官员应得之物。
因此,如若上司不提取“火耗银”,则属官就必定就会送礼,如若上司收下了这份礼物,那他必然就会被属官所挟制,此后对于属观的贪赃枉法,碍于情面,他们只会是徇私隐瞒,不予处理。而一旦上司徇私枉法,那属官必定就会肆无忌惮的搜刮民脂民膏,亏空国家财政。
清朝地方官画像
而如若朝廷严令官员不得收礼,那一些本就腐败的上司定就会以各种理由去敲诈属官,而这样只会让属官变本加厉的去掠夺治下百姓,从而去满足那贪得无厌的上司。而即使上司清廉,你说在微薄的俸禄下,又被朝廷禁止收礼,在没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试问,他在看着属官都在享受着奢侈的生活之时,他又能坚持多久呢?
之后,高成龄就建议道:
州县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敢凭大吏分拨,以公众之耗羡为公众之养廉,天理人情之至,王法所不禁也,况耗羡提解于上,则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费,即可随便支应,而不分派州县,上司既不分派,则州县无由借端科索里甲,是提解火耗亦可禁绝私派,岂非因时制宜,安上全下之要务乎,再阅条议,谓提解火耗定限每两若干,不得寓抚字于催科等语,近如山西一省,现将州县火耗逐一详查、逐一酌减,较之昔日轻其大半。
他认为“火耗银”应该上缴各省司库,由各省督抚进行统一分配,以公众之火耗银为公众之养廉,完全合乎情理,为王法所允许。况且将各州县的“火耗银”统一收归至各省司库,不但可方便各省的公务用度的支出,还可有效的禁绝各州县“火耗银”的随意摊派,因有火耗银的存在,各省一旦缺钱,督抚就可直接调用“火耗银” ,而无需再分摊到各州县。由此,若督抚不分派,那州县长官就没有借口再向治下百姓索要,而其"火耗银"的征收也就只能按照各省所定的标准来,如此也就能有效的降低百姓的负担。
最后,高成龄对“火耗归公”给出了这样的实施方案:
臣请皇上敕下直省督抚,俱如山西巡抚诺岷所奏,将通省一年所得火耗银两约计数目先行奏明,俟年终之日,将给发养廉若干,支应公费若干,留补亏空若干,一一具折题销,则电照之下,谁能侵吞,总之耗羡非州县之已资,应听分拨于大吏提解,乃安全之善策,实非为厉于属员,臣因吏治民生起见,如果微言可采,伏乞皇上睿鉴,施行谨奏。
其建议“火耗归公”应该推行于全国,而实施的方法就像山西巡抚诺岷所奏的那样,将全省一年所得的“火耗银”的大概数目先奏明于皇帝,而后各州县所征收的“火耗银”就统一上缴所属省的司库,由各省督抚进行统一分配,或用于填补亏空,或用于官员养廉,或用于地方公费。而为防止有官员贪污“火耗银”的情况,年终时,督抚需将发放廉银若干,支付公费若干,留补亏空若干等信息,一一具体上折报销,如若出现与年前所报数目严重不符的现象,则督抚就要被严惩。
如此,就在高成龄的劝说下,雍正最终决定“期于必行”,采纳其建议和实施方案,于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下诏全国,正式推行“火耗归公”。而随着“火耗归公”的推行,“养廉银”制度自然也就随之推行于全国。
“养廉银”会被推行的原因
一、解决官员低俸禄的问题,从而遏制贪腐问题
对于官员俸禄的数额,清代延续明代,实行的是“低俸禄”,且其官员俸禄之低,较之明代更甚。
据《清会典事例》载,京外官各品级官员的俸禄如下:
“正、从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米一百八十斛;正、从二品,俸银一百五十五两,米一百五十斛……正从七品,俸银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正、从八品,俸银四十两,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银三十三两一钱一分四厘,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从九品,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清制,京官的正俸由俸银和俸米组成,而地方官的正俸只有俸银,却无俸米)。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清代官员的俸禄普遍较低,根本就不足以支撑官员日常开销所用。以正七品的知县为例,其一年的俸银平均下来每月仅有3两多,知县可不是普通百姓,普通百姓得银3两或许可支撑一月,乃至是数月,但知县可不行,他不但要支付一家人的日常开支,还要去支付师爷、衙役、管家、奴婢等等这些人的工资。试想,用每月仅3两的俸禄如何去支付这些繁重的人工费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事实上,如若按照当时一般官员的日常开支来计算,知县一月的俸禄顶多只能支撑五六天。
清朝官员俸禄(清制,京官的正俸由俸银和俸米组成,而地方官的正俸只有俸银,却无俸米)
试想,一月俸禄仅能支撑五六天,那剩下的二十余天该怎么办呢?难道要饿死?或者说是过苦日子吗?显然不可能。那如若官员们要维持他每月的日常开支,或者是过着更奢侈的生活,在俸禄不足以支撑的情况下,他们会怎么办呢?多数情况下,他们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贪赃枉法,去收受贿赂,从而来满足自己的日常所需。
当时,为了能捞取供自己奢侈生活的财富,他们是竭尽所能的去行贪污*之事,“闻向日馈送巡抚节礼诸项,正数之外,又有堂礼、随礼、绸缎礼、契食礼。其他赞营属印、请托题调、扣克规例、滥准词讼,盈千累万”,当时一地之巡抚每年所收到下属所呈送的贿赂是数以万计,且名目甚多,堂礼、随礼、绸缎礼、契食礼等等,总之是竭尽所能的行贪污之事。
试想,如若天下有近乎一半都是贪赃枉法的官员,你说这天下会怎样?必定会动荡不堪,民不聊生,于国于民都是极为不利的。于国,贪官污吏会致使国库空虚,国家统治根基不稳;于民,贪官污吏会致使百姓生活无以为继,甚至是家破人亡。因此,对于清朝统治者而言,只有遏制住“腐败”这股风气,让吏治变得清明,统治才能稳固,国库才能充盈。
那怎样才能遏制住腐败呢?显然用严苛的刑罚来惩治贪官,从而震慑住天下官员,让天下官员不敢再贪,这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但是,如果一味的只知道用严法来逼迫官员去廉洁,却不解决官员低俸的问题,这势必会引起官员强烈的反弹,他们虽不会辞官,但也不会再为朝廷实心实意的办事,毕竟官员连日常生活都维系不了,他们还怎么去廉洁奉公呢?
因此,对于清朝统治者而言,若想要名正言顺的实施严苛的反腐措施,其首要解决的就是官员的低俸禄问题。那如何去解决呢?显然直接增加官员的俸禄这是不可能的,毕竟至雍正时期,清朝国库已是接近枯竭,连官员那微薄的俸禄都已经快发不出了,又如何再去增发官员的俸禄呢?由此,正是基于此,“养廉银”这种类似于我们现在年终奖的制度就随之应运而生。
首先,“养廉银””的发放,是基于“火耗银”的,而不是基于国库的,“火耗银”本就不属于朝廷,所以它的支出影响不到朝廷的财政收入。其次,“养廉银”不是正俸,而是奖金,这就便于朝廷对其进行管理,发多少,怎么发,何时发,何时不发,完全就由朝廷说了算,朝廷可以随时更改,而不似正俸,什么都是规定的死死的,朝廷几乎很难对其进行更改。因此,以“养廉银”的形式来解决官员低俸禄的问题,这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清朝地方官的“养廉银”数额
二、改革“火耗银”的需要,减少官员对改革的抵触心理
清代,因“火耗银”并非是正税,而是附加税,所以朝廷并未规定它的征收数额,数额多少有地方官员自行决定,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应该征收多少就能征收多少。由此,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地方官员为满足自己奢侈无度的生活,去加重“火耗银”的征收,从而加重百姓的负担,直至百姓被逼的家破人亡。
那地方官对治下百姓的“火耗银”的征收到底有多繁重呢? 以雍正初年为例,据《清史稿》所载:“查秦省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者,有加四五钱者”,仅陕西一带,其地方官征收“火耗银”的数额少者二三钱,多者四五钱,其比例最高达正税的50%,其火耗银之繁重可想而知。试想,百姓既要承担本就已繁重的正税,又要承担如此繁重的火耗银,他们怎受得了?一旦百姓受不了,其必然就会出现“官逼民反”的局面,而如若任由这种现象的出现,清朝必定陷入灭亡的边缘。
雍正即位后,他深知如若再不限制地方官对于“火耗银”的滥征滥派行为,则国本必不稳。由此,雍正元年元旦,雍正即在昭谕地方官员的文告中说道:“如今钱粮火耗,逐渐增加,民脂民膏,胺削何堪”,此时雍正显然已经开始有了开始改革“火耗银”的意图。
然而,改革“火耗银”,将其归公于朝廷,这绝非易事,毕竟自明万历以来,其百年间,“火耗银”皆为州县长官所私有,从未被朝廷所有。况且,当时“火耗银”又是朝廷默认的给予官员的一种俸禄上的补充,康熙就曾说:“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各官供应差使。故于正项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因此,雍正骤然间若实施“火耗归公”,则朝堂局势必定不稳,地方更会大乱。可是,以当时的局势,如若再不改革,天下又必定会大乱,如此雍正可谓是两为其难。
恰好,就在雍正为难之时,山西巡抚诺岷和布政使高成龄所建议实施的“养廉银”制度,却给了雍正一个可以改革火耗的机会。“养廉银”的出现,让官员在被切断对于“火耗银”的私有之后,可以继续获得不菲的收入,督抚至少可获银1.5万两,而州县长官至多也可获2000两,有了这笔费用,虽不能满足他们奢侈的生活,但却可保他们生活无忧矣。由此,在官员有了生活的保障后,雍正“火耗归公”的推行虽然依旧会遭受到官员的阻拦,但阻力却是少上许多。
清代部分职位品级所得“养廉银”之数额
“养廉银”的覆盖范围,及发放数额
初,雍正所推行的“养廉银”制度,其只针对督抚以下的地方主官,也就是上至总督,下至知县(不包括县丞、同知、通判等佐贰杂职),却不针对京官。但是,在实行不久,因京官未被纳入到“养廉银”的发放范围中,所以致使京官与地方官的俸禄开始出现严重的失衡,京官与地方官的冲突开始加剧。
此时地方官若进京办事,京官们对其是进行层层盘剥,“外省各官,遇有提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各项并刑名案件,每向部中书吏贿嘱。书吏乘机舞弊,设法撞骗,是其常技。至运京饷、铜、颜料各项解员,尤受其累。自投文以至批回,稍不满欲,多方勒掯,任意需索,动至累百盈千,名曰部费”,此时,只要遇到跟地方官有关的事情,京官就会设置各种关卡,趁机是大肆敲诈,地方官若要办提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等事情,不交钱是绝对办不下来的。
由此,为了解决这一日益加剧的内外官员的矛盾,雍正六年,雍正对京官实施双俸制度,此后凡是京官每年皆可领取双份俸银和俸米。同时,也开始实施“养廉银”制度,但京官的“养廉银”与地方不同的是,首先,它并非是从“火耗银”中获得的,而是从各省上缴银两和国库盈余银两中拨出部分用于分放。其次,与地方“养廉银”直接分发到各级官吏手上所不同的是,京官的“养廉银”是先分配到各部衙门,然后再分配到各部官员身上。
雍正年间,初,各省地方官所能获得“养廉银”的数目主要是以各省火耗银两多寡、官员职位高低、管辖范围大小及地理位置冲僻、所任事务繁简等为基准,以雍正十二年为例,各地总督养廉银少者有1.5万两,多者达3万两;巡抚少者有1万两,多者1.5万两;知府少者有1500两,多者6000两;知县少者有400两,多者2000两。
而对于京官,他们养廉银的发放主要以所在部门的地位高低、事务繁简等为基准。以雍正六年为例,户部得银92300两,其尚书、侍郎各得17200两,而礼部却只得银5000两,其尚书、侍郎仅得千两。同时,因京官的养廉银纯粹是靠国库的盈余来发放的,所以他们的养廉银要比地方官要少上许多,比如相同品级下,一个总督的养廉银最高可达3万余两,如山西巡抚诺岷每年养廉银就高达31700两,而京官尚书最高却仅为1万余两,可以说是相差较为悬殊的。
清朝*职官表
此外,因清代多有官员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的现象,如此,对于这些有兼职的官员,念其事务繁琐,会额外多给予一些养廉银,即“增事则增养廉,事毕则停养廉”,就是增加职务就增加养廉银,若职务取消就停掉其这部分的养廉银。如浙江总督程元章在给雍正的一份奏折中就提到:“兵备道王敛福,前在杭嘉湖道任内,年给养廉银一千六百两,因兼办海塘公务,又增给银一千两,俟工竣停其添给”,此时浙江兵备道王敛福,在杭嘉湖道任职时,曾因兼办海塘公务,又多给了养廉银一千两,后来海塘修好,这一千两也就停发了。
到了乾隆年间,“养廉银”被进一步规范化。首先,其覆盖的范围被进一步扩大,此时如同知、通判、县丞等佐贰杂职均被纳入到“养廉银”的发放范围中。此后,清朝的“养廉银”覆盖到整个官场,只要是官,就能领取到数额不等的“养廉银”。其次,对于地方官“养廉银”发放的数额也被进一步规范,不再似此前那样相差悬殊,此时上至总督,下至从九品,皆有一个定额,如总督的在13000至20000两之间,巡抚在10000至15000两之间,布政使在5000至9000两之间。
最后,对于武官养廉银的发放,也不似雍正时期那般随意,此时武职的养廉银也被固定,如盛京将军为2300两,其余驻防将军为1500两,副都统一般为800两,总兵一般为1500两。
“养廉银”对清朝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说“养廉银”对清朝的利。
一、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有清一代,雍正年间吏治之清,能为史籍所称赞,这与其所实施的通过严密的法制与养廉银制度相配合的政策是分不开的。因“养廉银”的发放增加了官员的俸禄,及地方公费的支出,使得官员失去了肆意贪污*的借口,也让朝廷有了可以名正言顺的严惩贪官污吏的理由。如此,在严刑峻法的震慑下,基于朝廷所发放的养廉银已足够支撑其日常开销,官员自然不会冒着丢官,甚至是丢命的威胁去行那贪污之事。
实际上,自雍正实施恩威并济的“养廉银”制度后,如广西巡抚孔毓珣上任对衙门节礼“尽行不收”;广西布政使刘艇琛对下属上的节礼“分毫不敢收受”等拒绝接受贿赂的记载,在雍正朝是频繁出现。由此可见,它却是起到了遏制贪腐,让吏治变得清明许多的作用。
此外,“养廉银”的诞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朝官场“以下养上”的格局,变成了“以上养下”,而随着这种格局的出现,地方官员官官相护的问题也就得到了较大的缓解,而官官相护的问题若不在,也就意味着吏治得到了一定的澄清。试想,原本上司迫于生计,多数会接受下属的贿赂,而一旦接受贿赂,也就意味着上司将被挟制,对于下属的犯法行径,他只会是熟视无睹。
如此,如若上司对于下属的胡作非为,置若罔闻,甚至是暗地包庇,你说会发生什么?显然,这些下属就会更加肆无忌惮的去行那贪污*之事。但是,如果上司无需再因生计而*接受下属的贿赂的话,也就意味着上司不用再受下属的挟制,对于下属的贪赃枉法之事,他亦就可光明正大的予以处理。如此一来,当上司对下属的贪污*之事有了反应后,其下属自然也就不敢再明目张胆的行贪污*之时,这样一来,吏治自然就能澄清许多。
清朝地方官吏
二、相对减轻了百姓的负担。随着“养廉银”制度的颁布,曾经官员低俸禄的问题不复存在,而后雍正又加强了对官员的监察,并制定了严苛的刑罚来对付贪官污吏,由此官员已无需,也不敢再冒着丢官去职,甚至是砍头的风险去行剥削百姓之事,百姓之苦相对减轻。正如雍正所言:“朕之施恩于官者,实施恩于民。之意无非欲百姓等催科不扰,皆乐业于田间”,官员们如若在不需要通过贪污就能获得能支撑他日常开销的钱财后,他们自然就不会再去冒着风险去剥削百姓。
三、相对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因“养廉银”的存在,让官员不用再为生活所困扰,因此也就减少了他们挪用公款的行为,而随着诸多官员皆不再贪污公款,清朝的国库收入自然也就是与日俱增。如雍正所言:“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而公然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是众人悛改之象,与朕期望之意相符,亦可遂朕宽宥之初心矣”,“养廉银”虽未能彻底解决贪污腐败的问题,但却能让这些贪官不敢再明目张胆的去行那强取豪夺,贪污公款之事,如此国库自然也就是“库努渐见充裕”。
其次,我们来说说“养廉银”对清朝的弊。
一、“养廉银”分配过于不均,高多低少,致使底层官员心态逐渐失衡,最终致使其对百姓的剥削更为严重。自乾隆年间,乾隆将“养廉银”数额固定化,多不再以各省火耗银的多寡、所辖事务的繁琐、地理位置的冲僻等来定养廉银的发放。因此,自乾隆后,“养廉银”的发放,其实已于正俸的发放一般无二,即官大品高者,养廉银就越多,官卑品低者,养廉银就越少。
按理说,品级高的,其养廉银较之品级低者要多,这无可厚非。但是,“养廉银”其用意本就是为了养廉,是给予官员的一种奖励,因此即使要多,也不能多太多,如若多的太多,这必然是会造成底层官员心态失衡的。而实际上,当时乾隆所定的份额对于底层官员来说实在是太过于悬殊,时总督的养廉银最低也有1.3万两,而知县的养廉银最低却仅有400两,两者相差近75倍。
正如清朝文学家贺长龄所言:清朝养廉银的发放是“两司以上之养廉,不无稍厚,而州县以下,未免犹薄”,高级官员的养廉银是十分丰厚,而底层官员的养廉银却是十分微薄。由此,这也就造成底层的州县官员是出现了极度的心理不平衡,他们不甘心自己每日要处理比自己的上司更为繁琐的事务,拿的养廉银却要比上司少了数倍,甚至是数十倍。试想,在这等不甘心的驱使下,他们会做出什么?显然,为了弥补他们所谓的“损失”,他们必然就会更加丧心病狂的剥削自己治下的百姓,希望靠着这个来获得与自己的上司相匹配的财富。
当然,在雍正朝,碍于雍正实施严苛的反腐措施,所以地方州县那些贪官污吏还算收敛,并不敢明目张胆,也不敢肆无忌惮的盘剥百姓。但是,到了乾隆年间,随着乾隆对于官员的约束越发放松,且乾隆本人又是一个奢侈无度的皇帝,又重用和珅这等贪官,由此,地方官员剥削百姓的行为就变得是肆无忌惮,而后在因养廉银分配不公所造成的心里极度失衡的诱使下,其剥削百姓是更为的丧心病狂,百姓是越发的苦不堪言。
二、京官与地方官“养廉银”相差悬殊,致使京官越发腐败,为了获得与地方官相当的钱财,京官是竭尽所能的敲诈着地方官的钱财,而地方官在京官频繁的敲诈下,为了满足京官所需,他们就只得更加拼命的剥削百姓。清时,因京官的“养廉银”源于国库的盈余,所以他们的养廉银自然不比地方官来得多,地方官养廉银的数目要高出京官养廉银数倍,乃至数十倍以上,如总督,他的养廉银就要比同品级的京官高出至少20倍以上。
由此,基于养廉银京官少,而地方官多的特性,当时是“人情喜外任而不乐京职,大抵皆然”,因地方官养廉银十分丰厚,所以一旦有机会,京官是纷纷找机会调往地方供职。但是,地方官的职务也就那么多,而京官又肯定是要有人去担任的,因此总有京官是去不了地方就职的。那么对于这些去又去不了地方,而在京中任职又不高的京官来说,为了能获得钱财,他们就会竭尽所能的用各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手法来从来京办事的地方官手中谋取自己的利益。
当时,京官会利用职位之便,对来京有求的地方官,是各种明示暗示的要“小费”。于是乎,各种所谓的“部费”是应运而生,比如奏销地丁就有“奏销部费”,报销钱粮就有“报销部费”,官员调补就有“调补部费”。总之,京官为了从地方官中谋取利益,是想尽办法的设立种种名目,对地方官是巧取豪夺。而对于地方官可言,因其有求于京官,所以对于京官的强取豪夺,他们亦只能是忍气吞声的受着,毕竟,只要地方官想办成事,想升官,想调缺,他就必须得给京官好处。
而我们要知道,京官所要的好处,可不是几十两就能打发的,是要用少者百两,多者数万两才能打发他们的。因此,面对于这如此巨资,即使有养廉银的支持,地方官也是万万不能支撑不起的,毕竟一入京城,其所要贿赂的京官可不只有一个。由此,为了支撑住这等巨额花费,地方官就只有从百姓的手中进行掠夺,利用百姓的钱财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及所需。
总的说,在雍正朝,因雍正在实施“养廉银”制度之时,还同时在实行着严酷的反腐措施,因此“养廉银”却是起到了让吏治清明的作用,百姓为此也得以是负担锐减。但是,到了乾隆朝,随着乾隆放松了对于官员的管理,且还重用贪官污吏,同时其自己也是奢侈无度,为了满足自己私欲,他更是鼓励官员上贡,由此“养廉银”在此时非当没有继续起到澄清吏治的作用,反而是成为了地方官和京官加速腐败的一根导火索,让百姓的生活是变得更加的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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