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火爆,可是不收现金就是拒收人民币吗?
文/傅蔚冈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市民已经习惯了出门不带现金。而中国的移动支付更是被网友称之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之一”。7月19日的《彭博商业周刊》还有一篇专栏特意提到了作者在深圳遇到的一个场景:“最近笔者去过一趟深圳,在地铁里遇到了一名卖艺人,面前摆着两个打赏纸盒。一个装着硬币和纸币,另一个贴着二维码——— 以便路人通过智能手机打赏。”对艺人打赏都可用二维码,除了中国恐怕很少有其他国家这么做。
尽管移动支付对消费者很方便,但是如果有商家哪一天说本店概不接受现金,那么作为消费者是不是会认为受到冒犯呢?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珠海一家面馆因“谢绝现金”只接受手机支付,被中国人民银行珠海支行认定为“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当然到目前为止,人民银行珠海支行并未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媒体的报道是“‘拒收现金’为新生现象,尚未有具体的法规进行惩处”。(7月12日《羊城晚报》)
那么,拒收现金真的违法吗?恐怕回答是否定的。是的,《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了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并强调“以人民币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但是拒收现金并不等于拒收人民币。
首先,店家只许用手机二维码支付而不收现金并不违法。因为移动支付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但移动支付的货币还是人民币,而不是用美元或者其他外币。换言之,现金支付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手机支付也是。如果把只用移动支付而拒收现金视为违法,那么很多商家只收现金而拒绝银行卡或者支票等是不是也违反《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毕竟支票和银行卡也是以人民币来结算的。
事实上,无论是《人民银行法》还是《人民币管理条例》,都没有在条文中把拒绝接受现金视为违法行为,更没有要求对拒收现金的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当然了,有人会说,拒收现金虽然不违反《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货币规定,但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商家是不是应该给消费者使用现金提供便利?这种说法听起来很有道理,但事实上也没有法律依据。纵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有明确规定商家必须接受消费者使用现金的义务。为什么不做这种规定?道理也不复杂,因为商家的资源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满足消费者所有的支付需求。假如将面馆拒收现金视为违法,那么无人售票的公交车不提供找零服务是否也属于违法?甚至,我们是不是要求公交车也必须满足乘客以支票进行支付?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如果将这种逻辑再往前一步,就会得到一个更为荒谬的结论,现在的网络购物可能都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网站不支持现金支付这一选项。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现金的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少,以网约车为例,目前中国市场上所有的网约车都不支持现金支付,而是强制要求消费者绑定银行卡、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
那么,其他国家是如何看待“拒收现金“这一问题的呢?我们不妨以美国为例。任何一张美元纸币上都印着这样一句话“T his noteis legaltenders for alldebts,public and private”,意即这张票据是支付所有公众的和私人的债务法定货币。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商家必须接受现金呢?
回答是否定的。第一个理由在我们中国人看来可能比较荒诞,有专家说当商家宣称不接受现金时,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商家当然可以拒绝你的现金。换句话说,当你来到这家面馆只看到“拒收现金”四个字时,你还没有和商家有债权债务关系,当然它可以拒绝你。
第二就是目前美国的联邦法律并没有强制商家必须接受现金。为此,美国财政部还作了如下答复:“相反,没有任何联邦制定法要求私人商业机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接受现金或者硬币以偿付商品或者服务。在是否可以接受现金这一问题上,私人商业机构可以*地发展它们自己的政策,除非各州法律有相反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呢?这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的商业机构面对的客户不同,他们的成本和约束条件并不一致,如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商家必须接受现金(无论是硬币或者是纸币),那么就会让很多商业活动失去生命力———就像以前遍地的投币电话一样,如果不给商家这样的自主权,必然会面对这样的质疑:为什么必须是硬币,而不能是纸币或者支票呢?”
也正是没有规定商家必须接受现金,使得美国的支付手段在相当长时间内领先于世界,信用卡是美国发明的,第三方支付也是最早诞生在美国。
从上面的论述来看,不收现金并不意味着拒收法定货币。如果将不接收现金等同于拒绝接受人民币,不仅在理论上错误,在现实中也行不通的,更可能扼杀富有生命力的商业创新:在十年前,我们谁能想到今天可以不携带现金就出门,而且还给我们带来了各种便利?在可以想象的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商家不接受现金支付,也会有越来越多的用户不使用现金。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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