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制定“输籍法”的作用是什么?竟是为了加强*集权
输籍定样,又称“输籍法”,是中国隋朝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利用这一手段搜括隐藏户口,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从而确保*收入,加强*集权。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隋文帝采纳高颎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出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上下,重新规定应纳税额,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豪强地主占有劳动人口,造成税负不合理现象。
简介
输籍法是隋代制定户等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开皇五年,左仆射高颎鉴于兵役、力役、税收、授田等都与户等有关,而当时户等的划分因长吏怠情,多有不实,于是建议由*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输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规定每年1月5日县令出查,百姓300家到500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即称“输籍之法”。
利用这一方法,将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转为国家编户,通过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剥夺许多士族豪门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经济*,而增加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创造了条件。输籍法,是隋文帝杨坚在隋朝初年为整顿政治经济秩序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由于史籍对输籍法的记载较为简略,故史学界对这一课题缺乏研究。目前各类教科书及史学著作对输籍法的解释,往往仅局限于对有限史料的直译。然而,仔细推敲,人们对输籍法的一般理解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推行背景
晋末南北朝几百年的动荡不安,使得户口隐漏日趋严重,世家大族、豪绅富户荫蔽了大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国家所能直接掌握的劳动力减少。如在北方,由于规定未婚只缴半租,有的地方户籍上都不见有妻子的登录。有的豪强大族,一户之内有数十家,人数多达数万,国家赋税收入因此而锐减。
此外,不少农民为了逃避*繁重的赋税徭役,或在法定服役年龄上弄虚作假,或者干脆隐瞒户口。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国家正常的赋税徭役,削弱了**的力量,同时也使均田制很难在隋有效统治地区内认真付诸实施。
隋朝建立后,着手清查户口,大索貌阅即是一项重要措施。开皇五年,隋文帝下令在全国各州县大索貌阅,核点户口。所谓“大索”就是清点户口,对在籍编户成员的姓名、出生年月、相貌和身体特征都详细记录在册;所谓“貌阅”,则是将百姓与户籍上描述的外貌一一核对,验明正身。
隋文帝规定,凡出现户口不实的情况,地方官吏里正、保长、党长要被流放,处罚相当严厉。同时,为了防治“容隐”,又规定凡堂兄弟以下亲属同族而居的,必须分立户口(“析籍”)。通过这次大规模的貌阅活动,隋朝*新掌握了户口164万多,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壮大了隋朝的国力。
但大索貌阅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私家与*争夺劳动人手的社会现实,只要*的赋税徭役繁重,就不可能从改变上有所好转。在这种情况下,重臣高颎在文帝的支持下不得不采取与貌阅配套措施――“输籍法”。“输籍,凡民间课输,皆籍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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