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市舶司制度和唐朝的有什么区别?
宋元时期海上丝绸之路开始成为国家对外交往的主要通道。国家重视对外贸易,助推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兴起,突出体现在市舶司*的完备和官本船贸易*的确立。
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宋初市舶制度已由唐代*临时派遣管理海外贸易的市舶使发展为市舶司常设机构。唐代仅在广州一处设立市舶使之职位,通常由宦官充任,而宋代设置市舶司或市舶务机构的,有广州、泉州、杭州、明州(今宁波)、温州、秀州(今松江)、江阴、密州(今山东胶县)8处,若包括设置市舶场的澉浦(今浙江海盐)在内,实际上共有9处之多。宋代市舶司的主要职能是征收税款,处置舶货,办理船舶出港和回港手续以及招徕和保护外商等。当时市舶司的相关规定和举措都有力地保护了外商切身利益,为他们的商业活动提供了政治及司法保障,极大地推动了海外贸易的发展。
元代关于市舶的制度,“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至元三十年(1293年),在原南宋市舶官员参与下,正式制订了市舶法则二十二条,延元年(1314年)又重新颁行。二者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市舶抽分抽税办法、船舶出海手续、禁运物资种类、市舶司职责范围以及外国商船的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自行造船出海贸易的商人和“番船”,旨在使海外贸易处于元朝*的严密控制之下。
此外,元朝*还实行过“官本船”的办法,即由*资助船只货物,选民间商人出海贸易,所得利润由官府和商人按比例分成,一般由官府获其大部分利润 。最初实行这个办法是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朝*想用这种办法杜绝民户下海从而垄断海外贸易的利益,但禁止私商下海之法没有行通,而“官本船”则一直存在。元代后期,市舶司在一度取消后重新恢复时,泉州曾“买旧有之船,以付舶商”,这些船当然也成了“官本船”。拿国家本钱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叫做“斡脱”。元朝*设置的发放高利贷机构斡脱总管府发放给“海蕃市诸蕃者”贷款的利息为八厘,比一般贷款利息要轻四分之三。由此可见,*对于海外贸易采取了积极的推动政策。但也有学者认为,元代以斡脱为代表的特权官商对海商的压迫和侵夺,严重地挫伤了海商经营的积极性,阻碍了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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