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那些事
最近研究了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问题,在此整理一下。虽然本朝无视知识产权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是作为一个心怀商业理想的码农,多做一些这方面的功课还是必要的,谁也不敢说自己会不会躺着中枪。
另外,在这方面有实践经验的同学,也非常欢迎分享、讨论。
案例一(详情请下载附件)(案例来源:广州中院裁判文书)
我觉得这个案例里的情景普遍而熟悉:被告几人是原告的员工,因故离职后将在原告工作期间的源码运用于新的公司以获利(暂按法院认定结论),之后原告起诉之。被告入狱并附带民事赔偿。
案中有几个地方值得关注,无论企业和技术人员。
一、劳资纠纷Vs商业秘密
被告的辩诉:与老板矛盾恶化、原告无故阻挠我办理离职手续等等。
还有亮点:原告诉称我是其IP Switch软件的核心开发人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在原告服务期间开发的SG模块不是IPS系统的必须模块,且开发时并非我一人开发,而是多人共同开发。我在原告服务期间也没有享受核心开发人员的待遇
这显然是律师的手笔,但是法院似乎并不认可此辩护,终审判此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软件著作权的侵权鉴定
著作权 取得:本人了解的登记成本大概1000元人民币一件(仅软件)。代理全套手续。
原、被告均有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都提交来了不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
法院最终采用的是原告的证明文书。
在这个情况下就纠结了:
对于著作权所有人:一女竟然可以二嫁?谁都可以去登记我的闺女?
对于涉嫌侵权人:尼玛Ctrl+C加Ctrl+V是业界常态,怎么我就不成了?
对于法官:两个司法鉴定结果互相矛盾,我听谁的?谁给的钱多?
当大家都取得登记(成本很低)的时候,如何保护自己的产权呢?
三、竞业限制
看了这个判例,站在雇员角度看,感觉非常悲催。
在一家公司工作4个月,月工资仅仅1000元,却为了其中200元所谓“保密费”,在法律上丧失1年的同业工作权力,以及后面付出5万元的违约金。代价何其大?
如果不是该员工存在以原雇主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行为,这所谓《保密协议》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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