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违反广告法被罚100万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罚字〔2021〕6364号)显示,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万元,处罚日期为10月12日。今年6月30日, 索尼中国宣布新机将选在7月7日晚上10点发布,而这正是1937年“七七事变”的发生时间,此举引发争议。
显示的主要违法事实是:经查,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为推销新产品,于2021年6月28日委托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随心记录 新机将至 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联网广告。索尼向传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图片等广告素材。2021年6月30日22时,索尼通过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于2021年7月1日9时45分将涉案广告予以删除。
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索尼(中国)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
《*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为: 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广告法》(2018)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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